为加快推进经济发达镇洋河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编办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按照强镇扩权的原则,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精神,市政府从洋河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结合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担当能力等实际出发,于2012年底组织开展了赋予洋河镇行政执法权工作。
经洋河镇申报、市直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法制部门梳理审核、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省政府备案等程序,市政府于2月7日出台了《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强镇扩权首批下放洋河镇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确认赋予洋河镇依法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省管县改革给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在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首批赋权共涉及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局等7个市级行政机关的217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
《通知》同时对洋河镇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标志标识、文书格式、执法区域、经费保障以及制度建设等都作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通知》同时还明确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洋河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途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知》最后明确,此次首批赋予洋河镇的行政执法职权从2013年3月1日起由洋河镇政府正式行使。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在洋河镇范围内行使相关的行政执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