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农民进城入镇集中居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主动搬迁、进城居住
凡我县常住居民,主动拆除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并复垦到位的,对其宅基地上附属物按我县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补助,并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宅基地复垦后,搬迁居民可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直至本轮承包期结束,在此期间由搬迁居民自主耕种。
凡我县常住居民,主动拆除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并放弃安置、进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总价8%的补贴。
二、鼓励进城购房
凡我县常住农村居民进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1万元安家补贴(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进小城市、镇区居住
对进王集、新袁小城市及乡镇(街道)镇区购房居住的农民,在享受第一项政策的基础上,小城市、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政策,吸纳农村人口向镇区转移;县政府根据小城市、乡镇(街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四、鼓励进新型农村社区居住
非规划布点村庄的农户,拆除宅基地上建筑物并复垦到位的,在享受第一项政策的基础上,如不愿意进城(镇)购房居住,对其宅基地上附属物仍按我县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予以补助,同时,可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统一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到所在乡镇(街道)规划布点村庄及新型农村社区按照规划要求自建或购买代建房屋,宅基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安排;规划保留村庄农户需要改建、翻建房屋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本村新型农村社区按统一规划要求建设;低收入户实施危房改造的,县财政按0.7万元/户给予补贴。
五、优化购房贷款服务
退出宅基地的搬迁农户,到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反担保措施不足的,可由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小城市、镇区购房或在新型农村社区建房的,本人可向所在小城市、乡镇(街道)申请,由小城市、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可享受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安居宝”贷款,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还款期可延长至5年。
六、进城农民享受市民待遇
进县城购房落户的搬迁农户,可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年继续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县人社、经信等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优先推荐到经济开发区企业就业;子女按县城公办学校施教区招生规定入学。
七、本意见所指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为东至魏来路、北至新S325、西至S245、南至意杨大道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不含
二手房、自建房、小产权房、各类政策性住房、商业用房、高档别墅住宅)。
八、本意见涉及奖励、补贴由居民本人申请,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搬迁协议、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统一报县规划局(城镇办),由规划局(城镇办)会同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工办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并二次公示后,县财政一次性兑现到位。
九、本意见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泗阳县加快“平原林海·美好乡村”建设十条意见(试行)》(泗政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