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监管,规范各预拌生产、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更好的提高我县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近期我局组织开展了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是全县范围内通过备案的混凝土(砂浆)企业,以及部分取得资质并正在生产的企业,未生产企业不在这次检查范围。检查主要内容为:试验室人员配备及试验人员试验能力、试验室环境温度条件、试验仪器设备、拌合物配合比试配、企业质量管理等方面内容,共对我县正在生产的10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2家预拌砂浆企业进行了检查。
二、检查存在问题
(一)组织机构配置
目前因我县混凝土企业家数较多,各家企业业务较少,人员流动较大,质量意识淡薄,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试验人员未按组织机构配置要求到岗、履职到位,普遍存在有证无人或兼职现象。个别企业因长期管理人员不在岗,造成企业管理混乱。
(二)试验室管理
部分企业试验室管理松懈,未按照《质量手册》要求开展试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环境不具备开展检测的条件。仪器使用记录未能及时填写,原始记录存在涂改现象,外加剂试验未进行泌水性,抗压强度比参数检测,负压筛无检定记录。
(三)原材料管理
因市场黄砂价格上涨,预拌企业为了保证价格竞争力节约成本,减少原材料投入,部分企业使用细砂,自配砂未经检测且掺和比例无试验依据,使用此类混凝土影响构件耐久性,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部分企业存在水泥、粉煤灰、砂、石料场堆放无序、混堆的情况。还有部分企业存在原材料进场后,不依据进场次数、吨位划分检验批,复试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拌合楼生产管理
此次检查发现,在我局通过备案的企业中,仅泗阳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生产管理业务软件,各环节流转产生签署的管理资料,拌合楼依据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进行拌和。
其他企业均存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个别拌合楼未依据试验室签发的通知单进行配比,控制室人员可随意调整材料用量,甚至有的企业拌合楼与试验室业务脱节,无试验室提供的配比通知单,仅凭经验配制,没有数据支撑,试验室的原材料数据也不真实,常年数据无变化。
三、处理决定
(一)未按质保体系落实管理制度,拌合楼生产无试验依据,仅凭经验,试验室管理松懈,报告失真的5家企业全县通报批评,要求立即整改。
(二)对整改工作态度不端正,限期未整改,仍按错误做法继续生产的4家企业,按《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宿建发〔2013〕218号)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1次,记录期3个月。并把以上企业作为重点监管企业,不良记录处罚期内。
(三)对直接用细砂配制预拌砂浆的行为,对企业进行约谈,要求该批细砂暂不得使用。
(四)对企业使用细砂、自配砂无试验室检测依据的行为,要求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配合比试验,一月内将试配结果报送质监站,未取得正式检测报告前不得使用细砂配制混凝土。
四、工作要求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要认真做好检测工作,确保供应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我们将对使用细砂的混凝土企业加大抽检力度。对于使用配制后达不到中粗砂要求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混凝土生产、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混凝土及组成材料。监理、施工单位应核查混凝土企业是否具有资质,根据市场信用情况,进入预拌企业复核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浇筑过程中应进行旁站,抽查混凝土坍落度,见证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应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方式和时间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试块进行见证送检,对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检验。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附属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工程也应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企业产品,今后将对抽查发现违规使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使用的部位视同为不合格构件进行处理。
(四)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加大对所供应混凝土(砂浆)工程的后期养护服务工作,形成回访记录,确保混凝土(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加强对试验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试验人员素质。
(五)对因未生产不在此次检查范围的其他具有资质的预拌企业,要求正式生产前报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后,方可生产销售。
城中16万元
东开发区23万元
城北(北京路以北)68万元
城北(北京路以北)64万元
城中45万元
东开发区25万元